鹤财〔2017〕17号
鹤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回家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异地交流任职干部探亲有关规定,按照出行便捷合理、管理规范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和财政有关规定,现就鹤壁市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回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安排由异地到我市任职的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二、异地交流干部往返家庭与单位,可按规定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按每月2-4次报销往返车票(不含出租车票);驾驶私家车(应购买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出行,按每月2-4次报销往返路桥费(不含燃油费用),发生的车辆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偿等回家往返期间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车主自理。以上两种方式不得按出差领取差旅补贴,严禁使用公车出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鹤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