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认真落实《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监察局鹤壁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鹤财办库〔2012〕16号),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院在职正式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学院财务处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单位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责任。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由本人设置密码,只限本人使用。
第七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部门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领导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必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部门预算范围之内。
第九条 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学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个人具体额度可查询公务卡内信息。如果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结算,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
第十条 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开卡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学院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第十二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学院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第三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持卡人用于公务消费后,应尽快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在免息期结算前5天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人员,先按照公务卡消费金额办理转账借款手续,向持卡人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须分别注明现金消费和公务卡消费金额。财务处将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予以报销,以便于学院财务处与银行对账及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向院财务处交付报销凭证时,应提供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信息,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 院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院财务处说明情况并尽早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小票、消费清单明显不符的;
(二)报销费用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循环利息和滞纳金;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的;
(四)消费后无发票、POS机小票和消费清单的;
(五)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必须将个人消费部分与公务消费部分分开,并将报销凭证、POS机小票分别打印、分别刷卡支付,院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院财务处对审核予以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应在还款期限内及时予以支付。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POS机小票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和服务类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经院财务处审核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三)目前无法刷公务卡而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如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火车费、汽车费、出租车费、异地出差燃油费等;如能刷公务卡的,应首先选用公务卡支出。
(四)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市财政局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学院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学院各部门(单位)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经院领导批准后,需提前向院财务处申请。经院财务处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特殊情况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院财务处审核并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对公务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公务卡发卡银行保持沟通,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