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2 号令)和《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2013〕62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履职、节俭高效、先易后难、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临时办公机构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中规定的资产数量和价格,是单位可以配置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标准;本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资产的更新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在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七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如:公共安全、信访、保密、档案、财务等),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
第八条 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十条 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
第十一条 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三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
第三章 办公家具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家具:
(一)县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10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二)科级及科级以下
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可选配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第十五条 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 其它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购置。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四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九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不超过配置1台的比例配置台式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第二十条 打印机:
(一)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2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最大打印幅面为 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按不超过人员编制数15%配备,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200元/台。
(二)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2500元/台。
(三)针式打印机,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 复印机:
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速黑白激光复印机按不超过控制总量的1/4配备,价格不超过18000元/台;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价格不超过8500元/台。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速印机: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台。
第二十三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四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
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其中各单位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可配备价格不超过12000元的数码相机一台。
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10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
投影仪,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20人配置1台,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最多不超过3台。
(二)电话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
电话机,价格不超过15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过一人一部;
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其中各单位办公室等负责单位公文运转的部门,可配备价格不超过5000元的高速扫描仪一部;
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多功能一体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第二十五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激光(喷墨)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针式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五)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六)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七)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八)电话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九)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一)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二)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三)数码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四)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五)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六)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七)小型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八)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九)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五章 空调设备
第二十七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二十八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60㎡(含6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使用面积6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2台5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
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九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二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省及市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标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人均办公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装修暂按本标准执行,待细化后的标准出台后,按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待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后,另行下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述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条 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和市级国有企业参考本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四十三条 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2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由鹤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自2017 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