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主页>>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11-15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接待活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参照《河南省及鹤壁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鹤财办行〔2010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其二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出差”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鹤壁市淇滨区山城区之外的公务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
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或
公务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一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席(硬
座、硬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
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正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副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普通舱。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各类培训、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班、研讨班及非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各类会议等不再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处(县)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科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各类培训、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班、研讨班及非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各类会议等不再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节约部分按节约的50%奖励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见下表:
职 务、职 称
地级市
以上城市
县级市
以下城市
正、副市级干部及相当职务
300
300
正副县、正副教授及相当级别
230
180
其余人员
150
100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郑州以远地区出差无论带车与否只要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到浚县、淇县、鹤山区出差每人每天1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各类培训、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班、研讨班及非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各类会议等不再加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郑州以远地区出差不带车当天返回的,每人每天加发10元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接待单位或相关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学院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要指学院及院属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正式会议),会议收取会务费,统一安排食宿且住宿费用等包含在会务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和报销住宿费,而依据经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报销有关费用;会议收取会务费,统一安排食宿,但食宿费用自理的,学院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和住宿费奖励,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依据经领导批准的会议通知报销会务费等有关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院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会议不收取会务费且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由学院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收取会务费,食宿费用由会议单位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和在途期间按学院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其它会议除按规定报销会务费住宿费外,给予往返各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和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院和市统一组织的市内扶贫、救灾、防疫、医疗、支教等各种工作队下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市外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学历学位教育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在鹤壁市学习的,学习期间学院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鹤壁市以外地方学习的,学习期间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报销本人学习期间单位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实际收费情况和住宿安排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学院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因医院病床紧张,病人需要在医院外住宿的,按照出差住宿费规定等级标准,在省内可报销3天以内、在省外报销5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期限和规定等级标准的住宿费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五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原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的差旅费,在其到达调入单位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开支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规定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法人单位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学院规定的限额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学院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学院原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关闭

地址:河南·鹤壁·淇滨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樱花园校区自强2号楼1楼   电话:0392-3350220
电子邮件:HBZYCW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