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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国家教委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几点意见的通知

2006-03-10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委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委属高校各项改革和工作的不断推进、拓展,委属高校的财经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近几年来,各校的财经工作围绕深化改革、保障供给的要求,在多渠道筹措经费、提高办学效益,统筹运用学校资金、加强财经活动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但另一方面,资金短缺、管理松懈、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在一些院校也有所发展。个别院校甚至经济秩序严重混乱,危及学校的日常运行。为保证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协调运作,现对当前委属高校财经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综合平衡,不搞赤字预算

保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是保障高等学校改革、建设和稳定和基本前提。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只能建立在学校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切忌脱离实际的盲目发展,不能“寅吃卯粮”,不能搞没有归还能力的赤字预算。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有收入才能安排支出。它既不同于企业,可以“负债经营”,通过利润还债;也不同于国家财政,可以通过货币发行弥补赤字。因此,高校不存在搞赤字预算的客观基础。

委属高校的年度预算应坚持综合、统筹和平衡的观念,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学校的在计划预算收入时,要贯彻稳健原则;在安排预算支出时,要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切忌片面强调发展而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不能把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和借款或贷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使用。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不时之需。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流动存款额应高于每月必保的人员工资和水、电、煤、气等日常消耗开支总额。学校的各级负责人不能将“负债经营”和赤字预算的思想引入学校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于已经安排赤字的学校,应根据学校情况予以调整,尽快做到综合平衡。

委属高校的预算管理应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制度,预算的管理权限、编制、执行、调整、审批和监督等均应有严格的程序。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指挥全校经济活动的严肃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委属高校的学校基金是学校机动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弥补经费不足、改善教职工待遇的主要任务,必须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基金收入、分配政策要由学校统一制订,收支总量由学校集中控制。学校基金的发展基金应主要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不能用于消费;奖福利基金的使用和发放要有严格的规定,并留有一定的余地。学校要控制全校的消费基金总量,以收定支,防止盲目攀比,防止没有来源的长期挂帐。对于部分因管理需要而实行分收分支的学校,在坚持学校控制总量的同时,必须按权责对等原则严格匹配收支,切忌收入集中不到学校,而支出都由学校来负担。

二、严格管理,加强纪律

为了提高校一级的统筹调控能力,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体制。有条件的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财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财务处作为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全校的财经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各校均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科技开发财务、校办产业财务、后勤财务等部门,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凡属校一级的财力,均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体外循环”,防止学校财力分散和流失。

委属高校内部应实行统一的财经政策和制度,各项财经政策和制度要协调一致,符合国家有关的财经规定。各项财经制度应由财务处在财经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下统一制订和颁布,各校内单位不得各自为政。财务处应依照国家公布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基层单位自行制定的财经制度或方案、办法组织调研和清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不符合学校统一政策的应予坚决纠正。

委属高校日常财经工作原则上坚持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必须建立以校(院)长为首的经济责任制。学校内部应建立和完善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明确学校领导、校级财务部门和二级财务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经济权限和应承担的职责,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要把有效组织和管理财经工作,作为学校综合考核评估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要坚持持行之有效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确保财权财力的合理集中和经济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变动,要建立工作报告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在任期间,不负责任,给学校财经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委属高校的重大财经决策必须组织科学有效的论证,并经过学校领导集体讨论,不能个人专断,应增加透明度,学校财力的基本状况应及时通报给学校教代会,增强群众监督。

委属高校的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财务和审计监督,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目前财经工作的特点,尤其是要加强校产投资、借贷款项、重大经济合同的事前把关。借、贷款项均应有科学合理的论证,并有专人签字负责;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律保障。

委属高校内部各级财会机构的会计人员和负责人,都应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会计法》,严格依法行事。学校要根据《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系统的财经工作规章,把财经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明确产权关系,发展校办产业

委属高校发展校办产业是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重要手段之一,所有面向社会经营的校办产业要讲究经济效益,并注意社会效益。

委属高校应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两则”、“两制”的有关要求,与校办产业之间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产权的划分,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股份制企业根据学校持股份额确定,合资企业按学校出资的比例划分,全部由学校投资的企业,其产权完全归学校所有。

委属高校对校办产业的货币投入必须使用校自有资金,不得挪用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非货币投入包括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均应合理评估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学校不得以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为校办产业的借贷款项作经济担保。

委属高校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所有校办企业均应按照企业“两则”、“两制”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凡使用学校资源、包括学校事业编制的人力、财力、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通讯等,均应合理计价,向学校交费。国家对校办产业优惠减免的税金,体现了国家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学校应有支配权。校办产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上交利润或分成。其他实行承包等自主经营或独立核算的单位,也应实行全额成本核算,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收益。

委属高校应该从保证国家财产完整和安全的角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后勤服务单位,既要鼓励社会化,鼓励有偿服务,提高学校各项资产的使用率,开辟新的补充财源,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转移、侵占和流失。

今年年底以前,各委属高校应根据上述意见,对本校年内的收入及支出等财经情况认真检查、分析一次,并将结果报告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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